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体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