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险情等,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