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抄告被检查单位所在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