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实地勘察,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