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