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