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