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