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