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