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对在全国范围运营以及其他经交通运输部评估明确由部管理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统称部级设施),由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统称省级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