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2011年) (二)

(二) 稳定投资渠道,拓展资金来源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坚决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责任,优先将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渠道。根据交通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增加经费投入。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燃油税费改革“四个不变”的原则,积极争取延用按不低于原交通规费1%的标准提取专项资金用于交通教育培训。

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等均应按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积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机制。规范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