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