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