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