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