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