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