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