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条件: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监理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