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筹措建设资金;
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