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总承包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总承包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要素,依据有关规定程序选择社会化的监理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