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明显文字错误;
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
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
招标文件规定的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时间。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标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均视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