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