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监督人员名单;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评分情况;
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监督人员名单;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评分情况;
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