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监督人员名单;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评分情况;

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