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编制招标文件。

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确定中标人。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