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编制招标文件。
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确定中标人。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