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