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