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