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