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七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