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