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