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一)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