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