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加强节能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加强节能管理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配合国务院统计部门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改进和规范能源消耗统计方法,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和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