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