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三章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 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