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