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2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1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1名见证人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