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