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确定、配备档案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
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机构的档案,做好档案的接收、登记和移交,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指导、督促和检查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定期对公证档案数量进行清点、对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
做好公证档案利用工作,监督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指定区域查阅、摘录,按照规定复制公证档案;
组织开展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完成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