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或者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