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公证协会进行调查。 投诉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不得妨碍被投诉人开展正常的公证执业活动。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