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五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五条 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补充期限。 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