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一、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一、 一、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 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序言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