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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的格式文本,由司法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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