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十六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考核任职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