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包括成果报告、图件及其说明书)应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但提供单位可酌情收取一定金额的印制工本费。

公益性地质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原则上同时公开提供社会利用,提供和使用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