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封锁公益性地质资料或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益性地质资料的,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